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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則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則

民國86年12月10日8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7年01月09日教育部台(87)技(四)字第86153915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87年12月10日8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8年06月29日教育部台(88)技(四)字第88070820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0年05月15日教育部台(90)技(四)字第90066992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0年07月09日教育部台(90)技(四)字第90086668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3年08月0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02769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5年03月02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5002638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篇  總則 

 

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二篇  大學部日間部

 

第一章  入學

第 二 條  本校大學部設四年制各系及二年制各系。

第 三 條 本校除招收四年制及二年制日間上課之一般生(以下稱日間部)外,得招收利用夜間或週末週日上課學生進修(以下稱進修部)。

第 四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之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並依學生入學資格分別建立四年制日間部、四年制進修部、二年制日間部、二年制進修部之學生學籍資料。

第 五 條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考之入學考試、甄試甄審保送入學考試或申請入學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修讀學士學位。

第 六 條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考之入學考試或甄試甄審保送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修讀學士學位。

第 七 條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各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本校各年制日間部、進修部均得經考試相互轉系,其辦法另訂之。

第 八 條  本校依有關規定,接受教育部分發之特殊身分學生,並酌收外國學生。招收外國學生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 九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十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證明文件,其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緩繳而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入學時並須親自填寫學籍資料相關記載表件。

第 十一 條 新生因重病、服役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報請本校核准後,原則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惟服兵役者不在此限),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但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文件來校申請入學。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 十二 條  新生或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即取消入學資格。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撤銷學籍。

       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  註冊、選課

第 十三 條 學生每學期應繳之各項費用,於開學前公布之。

       凡於註冊開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經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至多以兩星期為限。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勒令退學。

第 十五 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酌予抵免,並得提高編級。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六 條 本校各系為加強實務學習,學生在學期間從事與學習課程相關之實務工作,得申請採計或抵免,其抵免認定標準由各系自訂。

      本校各系得視本身性質規定學生至業界實習。規定實習年限者,若其學生入學前之實務經驗與所學相關,得申請酌予抵免,實習期限及抵免相關規定由各系自訂。

第 十七 條 學生選課須依各系訂定之課程選課,於規定期間依指定方式辦理。

選課準則及注意事項另訂之。

第 十八 條  學生對原排必修課程如有特殊原因,經任課老師及開課單位同意後得延後修習。

第 十九 條  學生所修課程中,如其科目有先後次序規定者,未修習先修科目或先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未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核准,不得修習在後之科目,否則所修科目成績不予計算。

第 二十 條 本校日間部、進修部得相互選課,惟不得超過該生當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依指定方式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事後如經查覺,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

第二十三條 重讀已修習及格名稱相同之科目者,該科目之修習成績得予登錄,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第二十四條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其辦法另訂之。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二十五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一百三十二學分。

        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七十六學分。

        各系得視實際需要,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提高應修學分總數,但四年制至多以提高十六學分,二年制至多以提高六學分為限。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

第二十七條 轉學生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修學分,分為通識科目、校定共同必修科目、各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凡必修科目有任何一科不及格或通識科目未修足規定學分者不得畢業。

第二十九條 各科目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者為一學分,實習與實驗科目原則以授課滿三十六至五十四小時為一學分。

第 三十 條 體育、軍訓課程選修,計學分,唯不計入各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之內。

第三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一年級至三年級均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各學系應屆畢業年級,最低修習學分數,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

      學生之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於二十八學分以外另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

一、平時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由任課教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於學期末由任課教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學生成績評量標準、方式,於本校課程內容公布之。

第三十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以八十二分為基礎,加減獎懲及考勤分數核計實得總分。

            學生操行成績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二種,採百分記分法核計,以一百分為滿分,大學部學生以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學生申請成績單得採等第及G.P.A計分法。其換算基準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為A等,G.P.A為4。

       二、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為B等,G.P.A為3。

       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為C等,G.P.A為2。

       四、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為D等,G.P.A為1。

       五、未達五十分為E等,G.P.A為0。

第三十五條  學生累計有兩學期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修讀學位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身分確認以生效日為準)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累計有兩個學期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兩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選修課程學分數,亦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核計。

第三十六條 期末考試曠考之學生,其曠考科目之學期成績,作零分計算。

      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曠考者,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亦作零分計算。

第三十七條 學生於期末考試時因故請假經核准者,得予補考,但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期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假缺考。

公假及喪假(限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補考按實際成績計分,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其成績超過六十分之部份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第三十八條 學生如因重病不能參加期末考,亦無法如期補考,得檢具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證明,經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將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追認為休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於考試時,若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

第四十 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計算後,依本校學期成績登錄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送交教務處後即不得更改。成績因登記遺漏或核算錯誤,應由任課教師依相關規定提出更正或補登,其辦法另訂之。

      學生成績更正後,已發生之相關權益應予追溯。

第四十二條 凡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

      必修科目不及格者須重修。

第四十三條 學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乘以該科目之學分數為積分。

二、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含暑修)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第四十四條  學生入學、轉學考試答案卷均應由教務處妥為保管,期限一年,以備需要時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但依規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條  選修他校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故未能上課或期末考試因故未能到考者,須辦理請假,其規定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 未經准假而未到課或未到考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二小時計。

第四十八條 學生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二分之一者(公、喪假除外),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第四十九條 學生休學,一次可申請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後,再予延長。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因懷孕、生產申請休學者,應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且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學生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休學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第 五十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自上課之日始,其缺課時數達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

                                    二、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不足。

三、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學生因以上之規定休學者,須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請領休學證明。

第五十一條 學生因重病(須經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證明)或重大事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於完成規定程序,辦理離校手續後,請領休學證明。

第五十二條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得酌予延長休學年限,惟原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須經申請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相關抵免規定由各系自訂。

第五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犯校規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五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週至次學期加退選截止前完成復學手續,逾期者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予退學。

開學後申請休學者,須補繳費註冊。

復學學生,應編入原肄業之系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編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變更或停辦時,得專案辦理轉入適當系肄業。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三、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所屬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未經事先申請核准而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六、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勒令退學者。

七、休學年限已滿,已註冊但具有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情況者。

八、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九、其它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有第十二條情形者,撤銷學籍或取消入學資格,並不得再考入本校肄業。

撤銷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五十七條 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且有成績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五十八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撤銷學籍之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已執行者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本校依前項規定另為處分而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予補辦休學。

 

第五章  轉系、輔系、雙主修

第五十九條 本校四年制修業滿一學年者,得轉各系二年級肄業;四年制修業滿二學年者,得轉性質相近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系二年級肄業;四年制修業滿三學年或二年制修業滿一學年者,如有特殊原因得轉性質相近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學生轉系申請辦法另訂之。

第六十  條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

第六十一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科目學分,由轉入系之系課程委員會核定之。

第六十二條 學生修讀輔系,依本校「各系設置輔系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十三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章  畢業、學位

第六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經審查核可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修科目成績及格。

二、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服務教育成績均及格。

第六十五條 四年制學生修業期間,合於下列標準者,得申請提前一學年或一學期畢業:

一、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修科目成績及格,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各學期名次均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學生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依相關規定註冊入學,並依一般學生收費標準繳費。

第六十七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三篇  大學進修部

 

第一章  入學

第六十八條 具有第五條所規定之報考學歷(力)資格,得報考本校大學部四年制進修部一年級。

具有第六條所規定之報考學歷(力)資格,得報考本校大學部二年制進修部三年級。

 

第二章  註冊、選課

第六十九條 進修部學生每學期應依規定繳交學雜費。暑期辦理註冊及選課者應另繳學分費。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七十  條 進修部二年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至多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四年制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至多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第七十一條  進修部學生每學年分第一、第二兩學期,在夜間上課為原則,並得於假日及暑期排課。進修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應屆畢業年級不得少於六學分,至多以十八學分為原則;每一暑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六學分。

第七十二條 進修部學生每學期得申請於日間一般班級選課,其選課學分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七十三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照本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篇 研究所

 

第一章  入學

第七十四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或符合國內各大學校院應屆畢業生甄試入學規定之資格,經甄試錄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就讀。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博士班就讀。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其申請規定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二章  註冊、選課

第七十五條 研究生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註冊並繳交學雜費,註冊、選課之規定依本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在職研究生一律不准申請更改為一般研究生。

一般研究生於入學後,得申請更改為在職研究生。

第七十六條 研究生每學期所修科目學分,由各研究所自訂之,但在職研究生每學期選課最高十學分。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七十七條 碩士班研究生(含在職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博士班研究生(含在職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含在職生)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年限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如再轉回碩士班就讀,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修業時間核計。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

第七十八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論文六學分另計。如須提高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由各研究所訂定並需提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但最低畢業學分不得超過四十八學分(含論文六學分)。

第七十九條 研究生為研究需要,經相關研究所主管之同意,得選修他所之科目,學分並准列入畢業學分內計算。以同等學力考取之研究生或依各研究所之規定須加修大學部相關學系基礎科目者,其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第八十  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研究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研究生之畢業成績為其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數。

第八十一條 研究生之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由本校定期辦理之,必要時,各研究所並得另訂辦法,自行舉辦學科考試。

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八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復學及違反校規之處置比照本學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第八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超過規定修業年限而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二、學位考試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三、博士班學生未依所屬系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者。

四、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五、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六、未經事先申請核准而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七、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勒令退學者。

八、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九、其它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前項第三款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由各系(所)自訂之。

 

第五章  畢業、學位

第八十四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且每學期操行成績及格者。

      二、通過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各項考試與相關規定。

合於前項規定之碩、博士班研究生,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分別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現修讀系(所)之碩士學位。

 

  • 學籍管理

第八十五條 入學新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八十六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院、所系、年級與學業成績,以及註冊、轉系、轉學、輔系、雙主修、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等學籍記錄,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表冊為準。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與學籍處理之規定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十七條 在校學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至教務處辦理,經核准後更改之。如涉及更改本校原發之證件者,應併送改註加蓋校印。

學籍資料教務處應於學期開學後,分別將各系新生、轉學生、退學生、畢業生之名冊暨統計表、畢(肄)業校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名冊核實無誤後建檔永久保存。

 

  •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校學生應經民主程序選舉學生代表參加校務會議,其應選名額為教師代表之十分之一,但總額不足一名時,至少以一名計。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技術合作會議、通識教育會議、院務會議及系所務會議於必要時,亦得邀請學生代表出席。

大學法明訂應報教育部之各項與教務有關章則,應經由有學生代表出席參與之會議審議。

第八十九條 本校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參與處理學生在校實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學生自治團體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九十  條 緩徵及儘後召集等相關兵役事項,應依內政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十一條 學生表現優良(不良)事蹟,應予以獎勵(懲罰),其獎懲辦法另訂之。

第九十二條 學生因重大獎懲、重大案件或本校行政措施而致嚴重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其申訴辦法另訂之。

第九十三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得依規定申請各種獎學金,各項獎學金申請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公告之。

第九十四條 本校一般生四年制一年級、二年制三年級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年,均需接受校園服務教育。

服務教育為必修不計學分,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服務教育成績必須全部及格,方准畢業。其辦法另訂之。

第九十五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第九十六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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